问:由于集团资金统筹,造成企业账面滞留大额往来款,税务稽查要求就往来款补收利息,调增所得税额,补缴所得税,如何计算,有何文件依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条规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交易资产或劳务的特性、合同条款及经济环境上的差异,按照不同交易类型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
(四)融通资金:融资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www.daowen.com)
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参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年终结账应关注的财税事项》
5.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
关联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四条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说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包括借款方不得扣除利息支出,以及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时,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利用可比性分析融通资金公平成交价格应考察融资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可用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可以作为调整方法之一。
但对于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无偿拆借资金,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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