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务处理

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务处理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贵公司收取利息应缴纳营业税,并应向子公司开具发票。贵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此时,贵公司不需考虑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事项。同理,贵公司子公司也需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务处理

:我公司系影视投资公司,进行影视剧的投资拍摄及发行工作,本年我公司向集团公司(系集团全资子公司)借款若干,用于本公司的影视剧投资及制作及控股子公司影视剧的投资及制作,集团的资金来源于银行,集团按照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资金使用率向我公司收取资金使用费,我公司按照从集团取得借款的实际利率向子公司收取资金使用费,目前我公司从集团取得的借款资金已超过注册资本金的2倍,子公司从我公司取得的借款金额也超过了我公司投资额的2倍,那么我公司及子公司如何进行存货资本化的核算,资本化利息应该如何计算,在税务处理上应该如何计税?

:1.营业税规定

集团公司向银行借款后,将资金再借给贵公司使用,按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向贵公司收取利息,不适用统借统还不征收营业税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第二条规定:“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集团公司向贵公司收取的利息应全额缴纳营业税,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集团公司应向贵公司开具发票,贵公司应以发票作为合法凭证。

贵公司从集团公司取得借款后,再将款项借给子公司使用,由于该借款不是贵公司从金融机构取得的,不适用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贵公司将款项借给子公司使用收取得利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贵公司收取利息应缴纳营业税,并应向子公司开具发票。

2.企业所得税

(1)未取得发票

如果贵公司向集团公司支付利息未取得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贵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此时,贵公司不需考虑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事项。

同理,如果子公司向贵公司支付利息未取得发票的,子公司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取得发票

①超过同期同贷利息部分

贵公司向集团公司支付利息,需判定利息支出是否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超过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该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从税法而言,也不存在资本化问题。

②不超过同期同贷利息部分

对于利息支出不超过在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贵公司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确认准予税前扣除的部分,对于准予税前扣除部分,属于建造存货期间发生的,应予以资本化。不准予税前扣除部分,不能税前扣除,从税法而言,也不能资本化。具体为:

a.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贵公司的实际税负不高于集团公司,贵公司支付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予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计税基础。

b.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贵公司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贵公司支付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予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计税基础。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提供的资料,按照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八十九条规定确定。

c.上述两种情况以外,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www.daowen.com)

(二)其他企业,为2:1.

此处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向关联方的借款金额与注册资本之比。其计算按如下规定执行:

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八十五条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

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第八十六条规定,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贵公司按上述规定计算出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额,其中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予资本化。不准予税前扣除部分,不能资本化增加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

同理,贵公司子公司也需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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