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亿人民币,在加拿大注册了一个全资子公司。由于经营业务的需要,母公司将注册资本中的18亿元,无偿出借给加拿大子公司达2年。现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母公司按规定计算出借给子公司的利息收入,并补缴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是否缴纳该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www.daowen.com)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与加拿大子公司属于关联方,与子公司资金借贷应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交易额。境内企业将资金18亿元无偿借给境外子公司,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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