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母公司要向子公司收取部分咨询服务费。母公司向多家子公司提供相同咨询服务收取费用,是否要有统一的标准?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向多家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方式,先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再向各子公司收取服务费。向各子公司分摊应收取服务费时,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问:我集团公司包括多家独立核算的子公司。现母公司要向子公司收取部分咨询服务费。母公司向多家子公司提供相同咨询服务收取费用,是否要有统一的标准?如果将集团总部的收费汇总,然后按全部接受服务的子公司收入比例进行分摊是否可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三条规定,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向多家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方式,先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再向各子公司收取服务费。向各子公司分摊应收取服务费时,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www.daowen.com)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因此,母公司应按照具体服务内容采用合理分摊方法,比如按销售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等因素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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