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L公司与另一公司联合购买了Q公司的股权,L公司出资2000万元购得66.7%的股份。股权受让前,Q公司已连续亏损多年,处于停产关闭状态,仅土地尚有变现价值。受让后,新股东将Q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建筑物拆除,土地平整完毕后交由政府土地部门收回转作开发用地。Q公司从政府取得土地补偿300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0万元后,获利20000万元。经营两年后,Q公司终结清算。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相关时点的数据如下:
Q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单位:万元):
按照持股比例,L公司将从Q公司分得清算资产8000(12000×66.7%)万元。
L公司分得的清算资产8000万元是否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L公司取得Q公司66.7%的股权的投资成本为2000万元。(www.daowen.com)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因此,Q公司清算时,应以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如问题所述,若Q公司可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为12000万元,则L公司应确认股息所得:累计未分配利润1000×66.7%=667(万元);确认股权转让所得:12000×66.7%-667-2000=5337(万元)。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L公司从Q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667万元,属于免税收入。L公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因此,L公司确认股权转让所得5337万元,应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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