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解散清算,计算清算所得税时是否一定要将全部资产处置变卖?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清算时,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问:对于企业解散时清算的所得税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处置资产,包括收回应收账款、变卖非货币资产等,其中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作坏账处理,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损失。企业解散清算,计算清算所得税时是否一定要将全部资产处置变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www.daowen.com)
参考《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16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在清算处置时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公允价值或实际成交价。
第十二条规定,清算财产以其公允价值或评估价格或合同价格作为确认价值的依据。已经处置的财产应使用实际交易价,但实际交易价不公允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清算时,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对于已经处置的资产,应按实际交易价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但实际交易价不公允的除外;对于尚未处置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即该资产的公允价值(通常与评估价一致)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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