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2015年6月-12月开始注销清算,注销清算期间编制了注销清算报表,其中清算费用包含了保安费、财务费用、工会经费、工资、交通费、差旅费、审计费、运费、水电费、招待费、办公费、劳务费、税金、其他等费用,填写企业注销所得税申报表主表里的清算费用是否包含以上所有的费用?招待费是全部税前扣除还是按60%比列扣除?主表里其他所得或支出具体填写哪方面的?另外注销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三中清算费用是以上列举的企业账面的清算费用合计,还是把工资、税金填入对应的附表三中,然后剔除工资、税金其余的清算费用填入附表三的清算费用中?
答:1.《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www.daowen.co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第三条第(二)款行次说明规定:第3行“清算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清算费用是指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按照公司法规定,企业清算期间由清算组行使相应职权,通常所述清算费用为清算组行使相关职权时发生的费用。对于所述的与清算相关的保安费,财务费用,清算人员的工会经费及工资、清算人员交通费和差旅费、审计费、运费、水电费、办公费、劳务费等费用可以作为清算费用。非清算组人员的工资支出、清算税金及附加不属于清算费用,但清算税金及附加可在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进入清算时,属于终止经营活动。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不适用“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规定。由于业务招待费用不属于清算费用,该项支出不能在计算清算所得税时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第三条第(二)款行次说明规定:第5行“其他所得或支出”: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其他所得或发生的其他支出。其中,其他支出以“-”号(负数)填列。上述其他所得或支出是指清算过程中取得的除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外的其他所得或支出。比如,企业受赠所得,属于其他所得范畴。
4.附表三的清算费用即为主表中的清算费用,两者的口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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