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实收资本72%由中国投资公司所有,28%由该中国投资公司的境外母公司所有。该中国投资公司和其境外母公司计划将所有股权转让给境外没有任何关联关系的其他公司。交付方式为100%现金。
是否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由谁承担?该被投资的中国公司是否需要在主管税务机关做备案手续?手续的时间、资料规定是什么?
答:股权收购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同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第六条(二)项以及第七条的规定。其他公司以现金支付方式购买该境内企业的100%股权,不适用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因此,中国投资公司和境外母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其他公司应按股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购入股权的计税基础。
中国投资公司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应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www.daowen.com)
境外母公司转让境内股权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其未在境内构成机构、场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境外母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母公司将境内企业股权转让给境外非关联的其他公司,其他公司作为支付方,属于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境外母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于境外的其他公司在境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境外母公司应于其他公司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境内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母公司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境内公司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境外母公司向境外其他公司转让股权合同的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协助税务机关向境外母公司征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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