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第二条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那么税法中对于债务人财务困难是如何界定的,如果企业发生债务重组损失,需要提交哪些资料证明债务人“财务困难”,如果债务人是个人,又应该如何界定其“财务困难”及提交什么资料。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规定,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从上述解释及税收规定中可以看出,债务重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见或者经法院判决裁定,在法律层面,对于债务重组应提交哪些证明材料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以及部分省市税务机关针对债务重组引起的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时,规定了应报送的具体资料,以下规定供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www.daowen.com)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2.《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4年第一期)》明确:
53.问:应收账款损失,债务重组类需要出具“债务人重组收益的纳税情况说明以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明确。
答:债权人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债务重组收益的会计凭证、当期财务报表等证据材料作为纳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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