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公司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10%。2015年取得经营性收入200万元,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600万元(发生搬迁支出5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甲公司如何纳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www.daowen.com)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根据上述规定,核定征收企业主要是账册不健全,达不到进行查账征收的条件。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适用递延纳税的前提条件是,企业能进行查账征收,并且对搬迁事项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因此,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政策。
甲公司的应税收入额=经营性收入200+政策性搬迁收入600=800(万元)
应纳税额=800×10%×25%=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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