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确定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地点?

如何确定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地点?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如何确定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地点?

:A公司处置持有的B公司股权,产生的股权交易收入,应在A公司所属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在B公司所属税务局缴纳?另B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要求提供完税凭证,但此笔业务是否可以弥补上年亏损后按差额上缴还是可以汇算清缴一起上缴,因为A公司按全年计算应为亏损,此笔业务应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转让股权的纳税地点,要区分纳税人的性质分别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规定为,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因此,对居民企业转让境内外的股权,均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问题中所诉A、B公司均为中国居民企业时,A公司转让所持有的B公司股权应在A公司登记注册地纳税。

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对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有如下特别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www.daowen.com)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

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度计税的,股权转让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因此,股权转让收入并入收入总额后应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有余额才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没有余额为亏损的情况,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股权转让收入并入收入总额,用于弥补了亏损也是一种纳税情况的表现),B公司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可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属于法定的文书)及税务机关的证明(看A公司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是否能出具)来说明此项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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