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一外资企业,由于市场问题,决定转为贸易型企业,转型后,成立十年的生产企业是否影响已免的所得税?生产型企业转为贸易型企业是否需要到工商变更?是否需清算再转型?
答: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www.daowen.com)
因此,如果生产性经营不在十年以上,外资企业转为贸易型企业,即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经营期十年以上转型的,不需补缴已减免税款。
生产型企业转为贸易型企业需到工商变更经营范围,无须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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