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假设转让价无偏低情况下,单个公司计算转让所得和捆绑计算转让所得,其结果是不一样:则甲、乙公司净资产为负数而无转让所得,丙公司净资产为正数,有转让所得。因此,三家子公司捆绑转让,应分别计算转让所得,分别纳税申报,不得汇总计算转让所得。
问:某总公司下属甲、乙、丙三家全资子公司捆绑转让,三家子公司可否捆绑转让来计算转让所得,如:某总公司下属甲、乙、丙三家子公司,甲公司净资产为负数(即资产总额减负债总额后为负数);乙公司净资产亦为负数;丙公司资产总额大于负债总额,净资产为正数。假设转让价无偏低情况下,单个公司计算转让所得和捆绑计算转让所得,其结果是不一样:则甲、乙公司净资产为负数而无转让所得,丙公司净资产为正数,有转让所得。而将三家子公司捆绑转让,三家子公司净资产互相冲抵后,结果为零。故以一元价值打包转让给其投资人,这种转让方式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www.daowen.co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因此,三家子公司捆绑转让,应分别计算转让所得,分别纳税申报,不得汇总计算转让所得。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有关税收新政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精选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