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会计核算规定,新股东增资对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老股东账面会可能形成投资成本转出,并形成相应的投资损益,该部分投资损益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www.daowen.com)
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仅发生新股东增资,被投资企业未作利润分配的,对于原股东而言,也不涉及股权转让事项,其持有的股权投资成本不发生改变。因此,原股东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损益,不计入原股东应纳税所得额,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的,应作纳税调减,会计上确认投资亏损的,应作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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