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上述规定,如果A公司向B公司无偿划转房产协议约定,符合财税〔2014〕109号规定,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B公司可以对划入房产的计税基础按原账面净值确定,不确认所得,不交企业所得税。
问: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业务重整,现A公司将房产无偿划转给B公司,B公司取得该房产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资产划转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www.daowen.com)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一条(三)规定,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A公司向B公司无偿划转房产协议约定,符合财税〔2014〕109号规定,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B公司可以对划入房产的计税基础按原账面净值确定,不确认所得,不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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