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股权对外投资是否可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对外投资是否可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对外投资是否可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股权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可否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何种情况下可分期?需要办理哪些申请手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www.daowen.co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选择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A105100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附件)。

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会计差异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的后续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权,在5年内不发生转让或变动收回的,取得的投资收益可分期确认收入。企业如果选择股权转让投资收益分期确认收入,不需事前申请,但应在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办理,另外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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