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长期股权投资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分类为持有待售的长期股权投资时,有何税会差异?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六条规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符合持有待售资产分类条件的,应当从被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之日起采用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分类为持有待售期间的财务报表应当作相应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六个问题解答,企业如有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该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一是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二是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三是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符合持有待售条件的无形资产等其他非流动资产,比照上述原则处理,但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合同权利。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处置组是指作为整体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二是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三是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应将该权益性投资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
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如该投资的账面价值高于该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余额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如该投资的账面价值小于或等于该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则不需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www.daowen.com)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该资产在税务处理上不改变其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性质,仍应以该投资资产的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计提的资产减值,不调整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比如:企业取得联营企业股权的成本为100万元,将其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并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到2015年1月31日,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30万元,企业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在该日,若该股权的公允价值为200万元(处置费用不计),则企业不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该持有待售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30万元,计税基础为100万元;若该股权的公允价值为50万元(处置费用不计),则企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80万元,该持有待售资产的账面价值为50万元,计税基础仍为100万元,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8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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