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收购后设计院仍然以法人身份存续,设计院改制前未弥补的亏损我单位能否继续弥补?
问:我单位收购一家设计院,该设计院为国有企业,存在未弥补的亏损。收购后设计院仍然以法人身份存续,设计院改制前未弥补的亏损我单位能否继续弥补?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www.daowen.com)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收购后仍然以法人身份存续的设计院,即为财税〔2009〕59号文件中“股权收购”方式下的“被收购企业”,不论税务处理为一般税务处理还是特殊税务处理,设计院弥补亏损的企业所得税事项都保持不变。即继续按未被收购之前弥补规定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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