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四川省一家工业制造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中,有一家被投资单位于2014年10月作出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但未实际支付现金股利。由于被投资单位未及时告知我公司财务人员,故我公司财务于2015年1月才收到该决议并入账(借:应收股利1000万元,贷:投资收益1000万元),被投资单位分红为税后分配。
问题:1.该分红属于免税收入,我公司在2015年1月进行了账务处理,但被投资单位作出分红决议的时间是2014年10月,我公司能否在2015年度进行免税申报备案?
2.在2015年备案如果不能免税,能否在2014年度所得税汇算期内作为事后备案?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www.daowen.com)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附件2),同时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一式三份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未按规定附报相关资料的,或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现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等。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国税发[2010]3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备案类优惠具体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由省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分类。
事先备案的优惠(以下简称事先备案)是指纳税人在执行前必须按税法规定先行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优惠(以下简称事后备案)是指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先予执行事后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收入确认的时间为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而不是取得股息、红利的日期,贵企业为四川省纳税人,取得的2014年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已做出决定分配的股息、红利,应确认为2014年度的收入,如果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无论是国税管理还是地税管理的纳税人,该免税收入均属于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优惠,应于201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所得税优惠事后报送资料事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而不能作为2015年度的免税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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