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税收新政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解析

税收新政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解析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中,2011年1月1日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衔接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的规定执行;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的政策及认定管理衔接问题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税收新政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解析

: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已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能否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第五条规定,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2011年1月1日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衔接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的规定执行;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的政策及认定管理衔接问题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执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优惠管理涉及的上述事项按本公告执行。(www.daowen.com)

根据上述规定,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的政策及认定管理衔接问题按2013年第43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2010年12月31日前成立并认定的软件企业,不执行财税〔2012〕27号文件,仍按财税〔2008〕1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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