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企业因偷骗税或其他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则应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2011年起申请为高新技术企业,在税务稽查中要查补2012年度的所得税。在计算查补的所得税时,能否享受15%的优惠税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www.daowen.com)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五条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参照上述20号公告的规定,在税务稽查时如该企业在应补交企业所得税的所属年度仍为高新技术企业,则应适用15%税率。如企业因偷骗税或其他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则应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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