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跨地区经营企业,总机构设在西部地区,在西部地区内和外都设有分支机构,并且各分支机构经营项目不同。现就总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在计算主营业务比重时有疑问,由于我公司在西部地区内的分支机构经营项目,只有部分分支机构经营项目符合《产业目录》,根据文件规定,达到70%以上才符合要求,那么总机构在计算比重时,分母的“收入总额”是指所有西部地区分支机构的“收入总额”的合计数,还是仅指主营业务符合《目录》的分支机构的“收入总额”的合计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六条规定,在优惠地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问题。
(一)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www.daowen.com)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计算收入比重的分母应为所有设在西部地区分支机构和总机构的收入总额,不是仅指西部地区符合《产业目录》的分支机构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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