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一水电发电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的起始日期,是应该按取得营业执照日期还是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的日期开始计算?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第三条规定,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五条规定,关于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www.daowen.com)
(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根据上述规定,财税[2001]202号中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其计算减免税的起始日期所指生产经营日期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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