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为风力发电企业,属于国家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三的优惠政策。企业的来源有两方面:1.借款;2.经营积累。那么,企业将自己的富余借给关联企业(与自己平级的兄弟单位),取得的利息收入,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三的优惠?我认为:出借方企业有富余资金,如果不借给其他公司,可以选择提前偿还自有借款,同样是减少了利息支出,所以,从关联方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视同是出借方贷款利息的减少,这样是否正确?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www.daowen.com)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但优惠仅限于符合条件的项目经营所得,贵公司将资金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而收取的利息,不属于项目经营所得,不符合免税的条件,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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