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我公司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同时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增值税即征即退50%所得收入,是否也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三免三减半”优惠。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风力发电的增值税税收返还,属于财政性资金,不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问:我公司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同时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增值税即征即退50%所得收入,是否也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三免三减半”优惠。我公司理解为:风力发电企业只有一项经营业务即风力发电,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收入,也是由于从事风力发电的业务而获得的一项收入。可否视其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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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风力发电的增值税税收返还,属于财政性资金,不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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