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上述规定,园林绿化企业取得园林苗木销售所得,可按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种植花卉盆景销售所得,可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将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对其销售所得,可按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属国有园林绿化企业,主营业务范围是园林绿化景观设计、施工与管理,园林苗木、盆景的生产和销售等。我公司园林苗木、盆景的销售所得是否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www.daowen.com)
8.远洋捕捞。
第(二)款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指通过对观赏用、绿化及其他各种用途的花卉及植物进行保鲜、储藏、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干花,可以作为农产品初加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园林绿化企业取得园林苗木销售所得,可按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种植花卉盆景销售所得,可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若将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对其销售所得,可按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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