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购入绿化树苗进行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如果对外销售,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
问:我公司厂区绿化时买的小树苗现在已经长的很高了,需要移植,如果对外销售,收入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第七条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www.daowen.com)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购入绿化树苗进行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如果对外销售,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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