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上述规定,通过劳务派遣方式雇佣的残疾人员工,如果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均在劳务派遣单位,无法享受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的规定。
问:我们公司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雇佣了部分残疾人员工,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www.daowen.com)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通过劳务派遣方式雇佣的残疾人员工,如果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均在劳务派遣单位,无法享受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的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有关税收新政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精选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