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税收新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精选

税收新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精选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问:我单位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可以在税前加计100%扣除,由职工负担的上述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是否能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加计扣除的基数是实际数10万元,还是实发数9万元?因此,根据问题所述,对于可加计扣除的残疾人工资基数应为10万元。

税收新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精选

:我单位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可以在税前加计100%扣除,由职工负担的上述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是否能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例如:企业全年应发给残疾人职工工资为10万元,由职工负担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保险费为1万元(实际也应该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实际发放到职工手中的金额为9万元。加计扣除的基数是实际数10万元,还是实发数9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www.daowen.com)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实际核算中,分配到成本费用的工资金额,税法与会计口径相同,而记入费用中的工资金额并不是减除由个人负担的各项保险。因此,根据问题所述,对于可加计扣除的残疾人工资基数应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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