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债券利息收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债券利息收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债券利息收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下,何种债券利息收入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一条“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规定:

(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二)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www.daowen.com)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第一条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第一条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第一条规定,对企业持有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根据上述规定,除了国券利息收入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外,企业取得的2009年至2011年发行的、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同时,企业持有2011-2013年以及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除此之外,其他债券利息应作为“利息收入”并入收入总额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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