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目前很多企业以货币基金形式进行投资,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每日分配、按日支付”形式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企业投资货币基金,对于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收益应在什么时点确认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是否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如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www.daowen.com)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参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3号)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属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报备资料如下:(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2)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应当在证券投资基金做出分配决定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上述案例,应在每日分配时确认收入。“每日分配、按日支付”属于特殊的分配、投资形式,其分配的收入为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货币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的,按照财税〔2008〕1号的规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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