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固定资产损失税务处理:税收新政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析

固定资产损失税务处理:税收新政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析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达到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可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

固定资产损失税务处理:税收新政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析

:我公司为上海市辖内资企业,按照规定一直对固定资产提取10%的残值,目前这部分固定资产已经正常全部提足折旧,想要清理账面上的残值,这部分残值最后会转入营业外支出,这样产生的损失,企业所得税可否税前列支?需要走什么税务流程?例如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的清单报备还是专项备案?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101号)规定:

申报事项名称:资产损失清单申报

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申报时限: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先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之前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www.daowen.com)

企业提交的材料:

1.《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属于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并附报盖有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资产损失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证明复印件。

3.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受理流程:受理窗口

受理期限:除特殊情况外,受理部门一般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受理手续。

回复方式:在企业上报的《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达到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可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参考上述沪国税所[2011]101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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