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某客户在2014年2月份申请破产并清算,A公司在2014年11月对此客户的应收账款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若A公司2015年4月去税局备案并对该笔应收账款确认坏账损失,那么此笔坏账损失能否在2015年度的所得税汇算中税前扣除?另A公司去税局备案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二十五条规定,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www.daowen.com)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
根据上述规定,若2014年度客户即清算完毕,A公司应在2014年末即终止应收债权的确认,确认坏账损失。形成的坏账损失作为2014年度资产损失,依据协议、合同及客户的破产、清算公告申报税前扣除;若2014年度申请破产清算,直到2015年4月份才清算完毕,则A公司应在2015年4月份终止应收债权的确认,确认坏账损失。形成的坏账损失作为2015年度资产损失,依据协议、合同及客户的破产、清算公告申报税前扣除。
应在2014年度税前扣除的损失未能在当年申报扣除的,按上述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追补至2014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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