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发电企业消耗原料主要为燃煤,根据《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79)电生字第66号)的通知规定,每月的贮存损失,一般在日平均存煤量的0.5%以下,这也是各大电力集团的行业标准,企业据此列入成本。而税务部门认为要进行备案方可列入成本,所以要对此列入成本的存损计征25%的企业所得税?企业认为这是所有电力企业燃煤存损的一个公开透明的行业标准,不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务部门的要求是否正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www.daowen.com)
第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合理损耗内的存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清单申报通常采取申报表附报形式,即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申报时,将《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同提供给税务机关。贵公司按上述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后,税务机关认为有疑问的,有权利进行核查,对企业不能够提供证据材料的,有权进行税务处理。
燃煤合理损失的标准,税法上并无统一标准,企业可以就《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中提到的行业标准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以取得对方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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