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属于电器批发零售企业,每年发生存货损失如终端客户退货,在销售或退货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当时未发现的磕碰、造成的屏裂等损失造成修复成本过高,不经济,申请报废。我公司以上的存货损失,是否可以按照正常损失申报所得税和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www.daowen.com)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商业零售企业终端客户退货损失为正常损失,在销售或退货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零星的磕碰、造成的屏裂等损失,我们理解也应为正常损失,如果因运输失事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如果因管理不善造成终端客户退货的丢失损失应属于非正常损失,在销售或退货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当时未发现的磕碰、造成的屏裂等损失,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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