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企业所得税:贷款损失代垫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贷款损失代垫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金融企业发生的贷款损失,该贷款损失如符合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条件并已进行申报扣除的,该贷款损失相应发生的代垫费用,如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代垫费用,代垫诉讼费,执行费,公告费等,准予税前扣除,贵公司应在会计上作为损失处理后,说明情况,出具专项报告,以专项申报的形式申请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贷款损失代垫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在贷款损失中所产生的代垫费用,如代垫诉讼费,执行费,公告费等,能否税前扣除?有无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五条规定,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www.daowen.com)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参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36.对金融企业的代垫诉讼费、代垫执行费等相关代垫费用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对金融企业以前年度(2010年度以前)的代垫费用能否申报扣除?

答:金融企业代垫诉讼费用、代垫执行费如其诉讼相对应的应收债权符合呆账核销条件已核销并已进行申报扣除的,该代垫诉讼费、代垫执行费经专项申报后可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金融企业的代垫费用损失不属于贷款类债权损失。金融企业发生的贷款损失,该贷款损失如符合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条件并已进行申报扣除的,该贷款损失相应发生的代垫费用,如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代垫费用,代垫诉讼费,执行费,公告费等,准予税前扣除,贵公司应在会计上作为损失处理后,说明情况,出具专项报告,以专项申报的形式申请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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