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缴纳增值税,应开具发票;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不是经营活动,不征收营业税,不需开具发票,计提折旧可税前扣除。
问:企业股东通过投入不动产经过工商部门增加注册资本,有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但无企业名称的原始发票,这种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7]703号)规定,纳税人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是经营活动,没有发生经营业务收付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开具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www.daowen.com)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入股的固定资产,可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企业以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缴纳增值税,应开具发票;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不是经营活动,不征收营业税,不需开具发票,计提折旧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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