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企业所得税前如何处理?税收新政与汇算清缴答疑精选

企业所得税前如何处理?税收新政与汇算清缴答疑精选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1年度一处已竣工房产由于种种原因未销售,改为出租。相关的租金收入缴营业税及房产税等相关税费后并入所得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自2015年2月份开始转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第六条规定,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做出专项申报后可以在当年的年度所得税计算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属于房屋建筑,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应当允许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前如何处理?税收新政与汇算清缴答疑精选

:本公司是北京一家房地产公司。2011年度一处已竣工房产由于种种原因未销售,改为出租。由于当时会计人员的原因,该房产未转入固定资产,也未计提折旧。相关的租金收入缴营业税及房产税等相关税费后并入所得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自2015年2月份开始转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做出专项申报后可以在当年的年度所得税计算时扣除。我公司的这个情况是否需要追补扣除折旧?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上述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2015年发现的以前年度支出,应指2014年度及以前年度,准予追补的5年为2014年、2013年、2012年、2011年和2010年发生的折旧费用,企业2011年度至2014年度未扣除的折旧费可以追补扣除。但北京市有特殊口径,为避免税务风险,还请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以下政策供参考:

北京市国税局2012年度汇算清缴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之一:

1.应扣未扣支出的范围问题

问:按照1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是指哪些支出?

答: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以下简称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是指企业在以前年度已进行会计处理,但因财务会计处理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或企业对政策理解有误造成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支出。如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支出已进行会计处理计入管理费用,但未取得真实合法的有效凭证,以后年度取得时造成在以前年度应扣未扣。

另,对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折旧税前扣除问题:(www.daowen.com)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第十条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第十一条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时对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属于房屋建筑,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应当允许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但实际执行中有争议,稳妥起见,建议跟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后处理。以下政策供参考:

《北京通州国税解答2012年汇算清缴政策热点问题》第(七)条明确,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2.以公允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扣除问题

问:企业以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否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

答:企业以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中不计提折旧,未确认折旧年限,与《实施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扣除条件不相符,因此不得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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