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企业所得税核销:公允计量的投资房产能否税前折旧?

企业所得税核销:公允计量的投资房产能否税前折旧?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无形资产不涉及折旧事项,贵公司所述的投资性房地产为已出租的建筑物,即为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核销:公允计量的投资房产能否税前折旧?

:我公司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项目,未计提折旧费,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应对折旧进行纳税调整,如需调整,在新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表里应在哪张报表申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对上述第五十六条明确,本条关于资产的分类与现行会计准则的分类没有根本性的差异,只不过有些资产在准则中细分为几类,但条例中将其归为一类处理,如条例中的无形资产实际上包括准则中的无形资产、商誉和部分投资性房地产,条例中的投资资产包括准则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条例中的固定资产还包括准则中的固定资产和部分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条规定,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对资产的分类与会计准则中的分类不完全一致。投资性房地产,如该投资性房地产为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属于无形资产,如该投资性房地产为已出租的建筑物,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属于固定资产。

由于无形资产不涉及折旧事项,贵公司所述的投资性房地产为已出租的建筑物,即为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www.daowen.com)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对于会计上未计提折旧的投资性房地产(税法上的固定资产),能否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税法规定的不明确。建议贵公司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

1.北京市通州区国税局《2012年度汇算清缴政策热点问题解答》规定:

2.以公允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扣除问题

问:企业以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否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

答:企业以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中不计提折旧,未确认折旧年限,与《实施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扣除条件不相符,因此不得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

2.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4年第一期)

48.问:房地产开发产品对外出租要按租金收入交房产税,那么,折旧是否可以计提?

答:企业以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按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处理中不计提折旧,未确认折旧年限,与《实施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扣除条件不相符,因此不得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折旧计提的限定也是一种阶段性的限制,也就是说,一旦其自用行为实际使用时间累计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或继续用于企业自用,则可以在税前扣除符合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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