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建筑工程立项若属改扩建项目的,应按上述推倒重置情形,原建建筑物“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前不确认原建筑物清理损益。若建筑工程立项为新建项目,则原建筑物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后的清理余额,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申报税前扣除。
问:公司将未提足折旧的一个地面建筑物进行拆除,并在原址上重建新建筑物,原建筑物清理损失能否计入当年损益?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建筑工程立项若属改扩建项目的,应按上述推倒重置情形,原建建筑物“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前不确认原建筑物清理损益。(www.daowen.com)
若建筑工程立项为新建项目,则原建筑物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后的清理余额,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申报税前扣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有关税收新政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精选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