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企业预提销售佣金,预提当年未支付,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以后年度取得发票及支付,取得发票当年如何处理?支付当年如何处理?因资金困难,取得发票和支付不在一个年度。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的“合理”:是指实际发生,取得合法发票,符合独立法人之间公平交易原则,并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www.daowen.com)
根据上述规定,预提且取得合法扣除凭证的销售佣金,即便因为企业资金紧张而暂未支付,仍属于房地产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佣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预提但未取得合法扣除凭证的销售佣金,在预提年度应做纳税调增,取得扣除凭证年度,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预提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已实际发生但未支付的佣金支出,实际支付年度不再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建议企业处理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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