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山东的一家大型国有煤矿企业,拥有数千名员工。为提升职工生活后勤保障水平,促进职工食堂规范化和专业化管理,公司与省外的一家餐饮管理公司签订了食堂承包协议,主要内容为:我公司无偿提供设备、场所及室外卫生保洁,有权监督承包方的餐饮质量及收费标准。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承包方以自己的名义经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承包方的服务对象仅限于我公司的员工。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承包方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我们认为:公司食堂属于企业内部后勤保障部门,不对外提供服务,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不应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以上观点是否正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项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www.daowen.com)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内设福利部门是指人员、设施等均为单位所有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费用可全额计入职工福利费。贵公司所设食堂场地及设施为公司所有,但人员及劳务实行外包形式,所以在向承包餐饮公司支付费用时应取得发票,对方属于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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