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5年发放工资总额20万元,其中生产成本12万元,制造费用3万元,销售费用2万元,管理费用工资3万元(其中食堂工作人员工资1万元),当年管理费用中还列支福利费3万元。
福利费及计算福利费的工资总额基数为多少?调整福利费多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www.daowen.com)
第四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中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食堂人员工资属于福利费列支范围,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因此,企业管理费用/工资所列食堂人员工资应调整至福利费核算和税前扣除。若工资薪金支出、福利费无其他调整事项,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为19万元,账载金额19万元,福利费的账载金额为4万元,税收金额为19×14%=2.66(万元),福利费调增金额为4-2.66=1.34(万元)。如果企业不进行账务调整,则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20万元,税收金额19万元,调增金额1万元,福利费账载金额3万元,税收金额19×14%=2.66(万元),调增金额0.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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