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5年度我们单位发生一笔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相当大,我们在年度汇缴时按照会计利润的12%计算的可以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是否要在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之间进行分配?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可以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不需要在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之间进行分配。
问:我是种子新品种培育企业,按照税法相关规定种子新品种培育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政策,同时我们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有很大部分利息收入,这块利息收入我们单独核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度我们单位发生一笔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相当大,我们在年度汇缴时按照会计利润的12%计算的可以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是否要在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之间进行分配?如果分配的话按照什么样的比例分配?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www.daowen.com)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可以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不需要在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之间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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