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本公司计提的地方各项税费是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法的支出,并且根据税法的规定,都是已经形成了纳税义务的,所以应当属于“实际发生”了纳税义务的税金。基于以上理由,不论实现的地方各项税费是否缴纳,均应当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当年度实际计提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各类税金完税证明。
问:计提但未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的地方各项税费是否应当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本公司计提的地方各项税费是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法的支出,并且根据税法的规定,都是已经形成了纳税义务的,所以应当属于“实际发生”了纳税义务的税金。另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基于以上理由,不论实现的地方各项税费是否缴纳,均应当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一些地方发文要求营业税等税金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要有完税凭证,这是否与企业所得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www.daowen.com)
因此,企业当年度实际计提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各类税金完税证明。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的完税证明,应作纳税调整处理,待取得完税证明时,应在实际发生的年度追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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