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员工借款利息税前扣除规定解析

员工借款利息税前扣除规定解析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员工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为员工,员工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并且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贵公司为该员工承担直接支付给银行的利息,不属于企业直接发生的利息支出,该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员工借款利息税前扣除规定解析

:本公司由于缺少资金又无法以企业名义从银行借入资金,公司以员工名义向银行借款,借入资金直接汇入公司账户,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利息由企业承担并计入公司财务费用

问题:1.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上述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是否需作纳税调整而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时,上述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是否需要作为个人利息收入而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在当前整个经济形势仍未明显好转的情况下,目前很多企业是用公司股东个人和员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款,然后交由企业使用并由企业承担利息,有些税务机关会以利息支出单据抬头是个人的名字而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此利息支出,从而需要纳税调增后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又认为是个人名义借款的利息,此利息应由个人承担,而实际是公司承担了相关利息支出,应作为个人取得了相关利息收入而需要缴纳与利息相关的5%的营业税和20%的个人所得税。有关税务干部对上述利息相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员工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为员工,员工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并且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贵公司为该员工承担直接支付给银行的利息,不属于企业直接发生的利息支出,该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www.daowen.com)

2.《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国税发[1993]149号)第三条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因此,员工从银行取得借款后,再将资金提供给贵公司使用,由贵公司为其支付贷款利息,员工属于提供贷款行为,取得由贵公司承担的贷款利息应缴纳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为员工支付的贷款利息,对于员工而言,属于取得利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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