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酒店聘用外籍高管1人,因其聘用合同上规定,酒店需支付外籍高管月薪(税后)1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外籍员工的境外人寿保险费、养老金、国际医疗保险、意外伤残险等共1万元人民币,酒店在支付时可获得境外代缴单位开具的境外发票(非中国发票)即INVOICE,同时,聘用合同规定,酒店为他支付并承担由中国政府征收的个人收入所得税。那么视同工资发放的保险费是否也应为税后,须并入税后工资一并还原为税前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这部分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上述规定,该酒店为外籍高管交纳的境外保险、养老金支出,不属于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缴纳的,该支出应并入外籍高管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酒店为该外籍高管承担该境外保险,养老金支出的个人所得税,则外籍高管的税后所得为11(10+1)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法规〉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将外籍高管税后所得11万元还原成税前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www.daowen.com)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酒店为境外高管在境外缴纳的保险费、养老金支出不属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缴纳的,该保险支出属于商业保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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