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费用5000元,计入2015年“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借方;以前年度已计入费用在2015年收回2000元,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方,2015年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同时,属于企业以前年度作为损失处理以后纳税年度又收回的资产,可以计入2015收入申报纳税。
问: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费用5000元,计入2015年“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借方;以前年度已计入费用在2015年收回2000元,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方,2015年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www.daowen.com)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同时,属于企业以前年度作为损失处理以后纳税年度又收回的资产,可以计入2015收入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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