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是否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
答:《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第二条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村镇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www.daowen.com)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是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国税函〔2009〕377号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也为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虽无金融许可证,但属于金融性质的企业,我们理解小额贷款公司可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规定,但目前各地小额贷款公司性质理解不一,是否适用金融企业税收政有不同理解,以下规定供参考,具体执行还请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口径: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吉泰走廊打造重要增长带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的通知》(赣地税发〔2013〕53号)第7条规定,支持和促进吉泰走廊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对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三区三县”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可暂比照金融企业执行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十六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是否适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仅适用于人民银行颁发了金融许可证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不在适用范围内,不得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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