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母公司日本公司统一在日本为集团内部所有子公司购买了产品责任险,将保险费分摊给各子公司,我公司将被分摊这部分保险:
1.我公司分摊的此部分保险费能否税前扣除?
2.我公司分摊的此部分保险费能否作为成本费用入账?
3.我公司能否以代垫款名义支付此部分保险费给境外日本公司?
答:1.《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二)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三)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四)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www.daowen.com)
(五)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为本公司、贵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共同购买保险,应将保险费在各关联方间分摊,应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达成成本分摊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相关资料。日本母公司自行向贵公司分摊保险费用,属于国税发〔2009〕2号文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况的,该保险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2.《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6号)第五十一条规定,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机。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可凭母公司的保险费用分摊表做账。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附件2《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
(九)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项下:原始交易合同、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七条规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金融机构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规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可向母公司支付代垫保险费,但贵公司应有原始交易合同、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等交易单证。其中,5万美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应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贵公司同时还应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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